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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监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戴明金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其他行政行为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明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监字第3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明金,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原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向杰,局长。再审申请人戴明金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以下简称金牛国土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明金申请再审称,金牛国土分局实行的征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宪法》的规定,戴明金住所不在征地范围内,《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未按规定向其提供安置房屋。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本院认为,根据金泉街道金桥社区居委会以及金泉派出所的证明,均说明了当时11队变更为2组,后来又变更为11组的事实,故戴明金所在的土桥村11组属于征地范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征用、使用土地,文化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区域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导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本案中,金牛国土分局在告知戴明金户相应的拆迁附着物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后,戴明金户仍拒不搬迁,金牛国土分局将拆迁款存入专户后,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戴明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应予支持。综上,戴明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明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咏蜀代理审判员  程 刚代理审判员  赖佳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