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俊蓉因与被申请人蔡典成共有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俊蓉,蔡典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俊蓉。委托代理人张亚林,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典成。再审申请人陈俊蓉因与被申请人蔡典成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游民初字第6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俊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邓晓琳审判员 范继明审判员 蒲金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