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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俊蓉因与被申请人蔡典成共有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俊蓉,蔡典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俊蓉。委托代理人张亚林,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典成。再审申请人陈俊蓉因与被申请人蔡典成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游民初字第6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俊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邓晓琳审判员  范继明审判员  蒲金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