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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特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马从旺、淮南双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158号申请人:马从旺,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生,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冯卫平,安徽冯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淮南双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42251421。法定代表人:陈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马从旺、淮南双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从旺、淮南双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大通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淮南双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马从旺借款本金400000元整,于2016年7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二、双方因本次民间借贷纠纷一次了结,再无其它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 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