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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吴华钟与罗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华钟,罗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财保20号申请人吴华钟,居民。委托代理人原海松,居民。被申请人罗聚,农民。申请人吴华钟与被申请人罗聚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吴华钟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罗聚所有的桂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提供了现金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华钟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因本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所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罗聚所有的桂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407BAF,车辆识别代号LZWACAGID6029796,发动机号8D31111296,该车存放在平南县新粤龙汽车修理厂思旺施救停车场)。申请人吴华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旭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琼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