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石有明与康玉军、赵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有明,康玉军,赵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20号申请人石有明,男,1965年03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康玉军,男,1971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继梅,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石有明与康玉军、赵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情况,向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前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富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