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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062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甘06**民初1057号原告王某某,女,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陈某某,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中文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于重组家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婚后一直在南湖生活,后来南湖土地被征,双方搬到县城居住,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生活完全靠自理。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辱骂殴打原告,原告没有人身自由。2015年,被告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双方的婚姻已无法维持。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感情较好,现在我被关押在看守所,是受人连累。被告应该照顾好自己和孩子,等我出���后再说,现在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组合家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5年11月,被告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羁押在某地看守所,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现原告仅以被告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羁押在某地看守所,导致夫妻关系不睦要求离婚,但并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中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