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丁学央与林义顺、董文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央,林义顺,董文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119号原告:丁学央,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潘忠胜,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义顺,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董文表,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学央诉被告林义顺、董文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央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学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学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学央负担。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