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京首新业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首新业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田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首新业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708403。被执行人田争祥,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16民初471号,已向被执行人田争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田争祥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争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争祥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争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田争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田争祥财产以人民币271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审 判 员 任继全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池芸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