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9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侍璐与上海酷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季清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璐,上海酷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季清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9094号原告侍璐,女,1965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章克俭,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酷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季清咏。被告季清咏,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侍璐与被告上海酷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季清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酷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季清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璐撤回对被告上海酷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季清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侍璐负担(已付)。审判员 陆 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