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254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玉,系该社职员。被告杨力。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到东丰县公安局调取户籍档案后查明被告杨力户籍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鄂义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