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朝进申请执行代高仙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朝进,代高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熊朝进,男,1981年12月18日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执行人代高仙,女,1991年6月11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朝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高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申请执行人代高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熊朝进婚生女熊廷彩抚养费3600.00元,未履行。经本院实地调查,代高仙目前去向不明,经银行个人账户查询,其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代高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鉴于该案实际情况,目前代高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朝进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2执1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斌审判员 贺智伟审判员 卢嘉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