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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志宏与被执行人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宏,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宏。被执行人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申请执行人朱志宏与被执行人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厦翔劳仲案(2016)1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志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2982.7元及利息、执行费5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阿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