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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484号原告: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84987909N(1-1)。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告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0930.48元。本院按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向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本院认为: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的相关条件。现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既不能提供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住址,也不能提供详细的公司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故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明光军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二)有明确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