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法定代表人何定规,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缪红政,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163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7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仲裁费134729元、执行费865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