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40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蔡艳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蔡艳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0915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燕,女。委托代理人徐敬琪,女。被告蔡艳丽,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艳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