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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0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蔡艳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蔡艳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0915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燕,女。委托代理人徐敬琪,女。被告蔡艳丽,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艳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