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242号原告:任某某,女,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廖广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赖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