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军,李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223号申请人张国军。被申请执行人李晓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晓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李晓林在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太阳城商贸中心有商业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裁定如下: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晓林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建筑面积171.73平米商业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屈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