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胜清与周志安、周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清,周志安,周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顾家岗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陈胜清。委托代理人陈宝平。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XX旭,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周志安。被告周牛。委托代理人徐博,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朱延桢,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顾家岗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13号。负责人罗保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清与被告周志安、周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顾家岗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十堰顾家岗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清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方先行支付医疗费20万元。本院认为,周志安驾驶周牛所有的机动车将陈胜清撞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向人保财险十堰顾家岗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人保财险十堰顾家岗营业部应对陈胜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胜清因继续治疗尚需花费大量医疗费用,其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顾家岗营业部先行支付原告陈胜清医疗费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昌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方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