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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华胜、梁创谟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特2号申请人张华胜。申请人梁创谟。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华胜与申请人梁创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华胜与申请人梁创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张华胜自愿赔偿给死者梁欣业的家属人民币伍万元整(此款张华胜于201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30日已经支付)作为上述赔偿款;二、根据当事双方代表此前2015年12月28日协商约定,张华胜自愿履行赔偿给死者梁欣业的家属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6年7月1日前付清。2016年6月28日申请人张华胜、梁创谟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华胜与申请人梁创谟于2016年6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邹传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方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