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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珲春藤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藤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29号申请执行人:珲春藤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井帮扶,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济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珲春藤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货款80万元,案件受理费6295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万元,被执行人对剩余款项做出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倪怀海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金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