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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5-4赵保贤申请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贤,吴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赵保贤。被执行人吴悦明。申请执行人赵保贤与被执行人吴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悦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保贤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悦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