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5-4赵保贤申请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贤,吴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赵保贤。被执行人吴悦明。申请执行人赵保贤与被执行人吴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悦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保贤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悦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