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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柏瑞鹏与王焕斌、王坤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瑞鹏,王焕斌,王坤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35号申请执行人柏瑞鹏,男,1966年8月6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王焕斌,男,1952年1月10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王坤鹏,男,1974年5月4日生,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柏瑞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焕斌、王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新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栋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