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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马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马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655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被告:马可,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马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石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