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财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文斌申请刘倩、汤高洪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斌,刘倩,汤高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282号申请人陈文斌,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刘倩,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汤高洪,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陈文斌为与被申请人刘倩、汤高洪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刘倩、汤高洪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倩、汤高洪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