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05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施白容与戴安宇、沈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白容,戴安宇,沈秀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5485号原告:施白容,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戴安宇,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沈秀青,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白容诉被告戴安宇、沈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白容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白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施白容负担。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