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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执异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孙艳秋与张玉奎、秦玉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兆越,孙艳秋,张玉奎,秦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异第24号异议人(案外人)齐兆越,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孙艳秋,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张玉奎,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秦玉艳,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秋与被执行人张玉奎、被执行人秦玉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齐兆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齐兆越称,其与秦玉艳系继母女关系,异议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将户口迁走,其与本案无关。法院查封其银行账户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对该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孙艳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奎、秦玉艳、齐忠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秦玉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孙艳秋身体损害赔偿款395677.69元;三、被告秦玉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孙艳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137.00元、保全费120.00元,合计16257.00元…由被告秦玉艳、张玉奎负担5171.00元,”2015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孙艳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2.067769万元,由审判员张元忠承办。本院认为,异议人齐兆越系本案被执行人秦玉艳继女,其于201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7月25日迁走户籍至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27号1-16-1,故其对本案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昌民执字第720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张伟志审 判 员  高 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吉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