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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徐建林危险驾驶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2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辩护人常亚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本市海淀区西翠路万寿路西街西口至西翠路口段时被交警查获。当日22时8分,医务人员抽取徐×静脉血并留存,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1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告人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由被告人徐×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红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