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20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653号原告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中心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8941860T。经营者郑光彬,男,生于1971年9月25日,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泸县福集镇文星街,注册号91510521204852934C。法定代表人赖世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佳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