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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千优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明九立灯饰厂、姚幼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千优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明九立灯饰厂,姚幼先,姚永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820号原告:中山市千优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古镇中山市古二顺成工业区顺成一路7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59582217-6。法定代表人:龙开湘,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邝昕、翁冰璇,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明九立灯饰厂,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三工业大道东北六路2号2楼,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2914303K。代表人:姚幼先,厂长。被告:姚幼先,男,194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姚永茂,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千优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明久立灯饰厂、姚幼先、姚永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千优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千优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千优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7元,减半收取4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千优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豫波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彭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