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邓蔚与侯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蔚,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邓蔚,男,生于1971年2月10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10210XXXX。被执行人侯虎,男,生于1964年3月28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40328XXXX。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侯虎未履行其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侯虎所有的旋挖钻机(型号:中联重科XXXX)一台予以扣押;二、对被执行人侯虎所有的旋挖钻机(型号:中联重科XXXX)一台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林代理审判员 谢 强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