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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财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褚福水与丁祥泰、丁祥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福水,丁祥泰,丁祥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150号申请人:褚福水。被申请人:丁祥泰(太)。被申请人:丁祥亮。申请人褚福水与被申请人丁祥泰(太)、丁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祥亮的银行存款24万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祥亮在枣庄农商银行的存款24万元;二、查封申请人褚福水所有的位于薛城警苑小区8号北楼西单元2层西户房产一套。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贺梦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