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11民初161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韩克新,山东奋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笑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年××月××日在岱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因被告不良嗜好,2015年9月起,双方发生家庭争议,现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现依法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结婚时原告娘们无陪嫁,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无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3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2016年4月2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案经审理,因被告未到庭,���案未能调解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夫妻生活中出现矛盾应互谅互让,不可轻率以离婚方式解决。原告应当考虑家庭利益,放弃离婚请求;被告也应认清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诚心诚意的向原告道歉,积极与原告多做和好工作,争取夫妻早日重归于好。原告陈某主张与被告张某甲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充分,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笑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翟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