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司庭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庭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庭治,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案发时。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洛宁县看守所。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司庭治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豫0328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司庭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司庭治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场查获的17.85克毒品不是自己的,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宁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洛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晓明审 判 员  谭跃林代理审判员  李青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