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58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晓龙,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凯,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晓龙、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凯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双方于2014年通过网络相识,2015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31日家中闲聊时,被告二姐突然提出后院所有房产均归其所有,原告提出家人一起将事情说清以免之后发生争议。交谈中被告二姐多次辱骂并殴打原告。后被告父母和二姐要求原告将其父母叫来解决此事。原告父母及姐姐、姐夫赶来,被告二姐在院子里开始推搡原告叫人,双方发生冲突。经报警后派出所及村委会均进行了调解。但被家属扣留了原告家人的车辆。原告随家人离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陕A305**车一辆,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冰箱、电视机、空调、净水机各一台,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何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表示要求原告退付彩礼50000元,及结婚时花费3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开始自由恋爱,2015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无子女。2015年12月31日双方及家人发生冲突。原、被告双方现已分居。因结婚一事,被告家人曾向原告给付彩礼40000元。原告婚前购买陕A305**车一辆现在被告家中,原告婚前购买创维牌50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美的牌BC-M冰箱一台,海信牌KFR-50LW空调一台,沁园净饮机一台现在被告家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本院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婚姻,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理应多加沟通,消除隔阂。现因家庭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婚前财产归其所有,依法应予以支持,现均在被告家中,被告理应予以返还。结婚时被告方向原告给付彩礼,被告相关证据可证实应给付彩礼及操办婚事花费较大,导致被告家庭生活困难,原告理应酌情适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二、原告张某某婚前财产陕A305**车一辆,创维牌50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美的牌BC-M冰箱一台,海信牌KFR-50LW空调一台,沁园净饮机一台现在被告家中,归张某某所有,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某某。三、原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付原告何某某彩礼3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某某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军卫审判员 杨 扬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秦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