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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付某1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付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2429号原告付某付某1,男,1966年05月05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又名邱梅莲,女,1967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原告付某付某1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付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振兴,被告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付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原告和被告在没有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依农村风俗典礼结婚,并于××××年××月××日1987年10月16日办理了登记手续,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婚后没有几年,被告便有了第三者。原被告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自2010年农历4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在双方感情确已经破裂,原告特具状起诉,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4、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邱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补偿30万,且离婚不离家。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付某1与被告邱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长子付计锋付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付志锋付某3,现两个孩子均已经成家,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2月28日,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3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滑八民初第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3年10月22日,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3年2月31日本院作出(2013)滑八民初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部分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两份民事判决书为证,经庭审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付某付某1诉称与被告邱某离婚,被告强烈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原被告双方又生育了两个儿子,应当有一定的感情。原告除提交两份民事判决书和一份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外,未向本院递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宜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付某付某1与被告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付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兴审 判 员  郝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振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