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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8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唐蒙姣与李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蒙姣,李祥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8民初250号原告唐蒙姣。被告李祥云。原告唐蒙姣诉被告李祥云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唐蒙姣与被告李祥云已经自行达成协议,并且被告李祥云已经向原告履行完毕,原告唐蒙姣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蒙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蒙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唐蒙姣负担。审判员  廖东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赖锦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