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任建超与尹少攀、尹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超,尹少攀,尹伟伟,王江超,王少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85-2号原告任建超,男,1975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彩娟。被告尹少攀,男,1981年出生,汉族。被告尹伟伟,女,1984年出生,汉族。被告王江超,男,1986年出生,汉族。被告王少克,男,197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超诉被告尹少攀、尹伟伟、王江超、王少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建超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任建超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建超承担。审 判 长  齐克功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