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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3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郭跃红与徐海峰、吴益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海峰,吴益芳,郭跃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峰。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益芳。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正良,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跃红。上诉人徐海峰、吴益芳因与被上诉人郭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海峰、吴益芳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海峰、吴益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