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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2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神农架楚西电业与申请人李志辉、舒智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农架楚西电业,李志辉,舒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21民特21号申请人神农架楚西电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楚西电业),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麻湾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MA488CFL52。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志彦。委托代理人刘家兴,神农架人,系楚西电业股民。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李志辉(系死者李丹之父),1970年6月17日,村民。申请人舒智明(系死者李丹之母),村民。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楚西电业、申请人李志辉、舒智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能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楚西电业与申请人李志辉、舒智明因李丹意外死亡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楚西电业同意一次性补偿申请人李志辉、舒智明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定于2016年7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志辉、舒智明须签写收条。之后申请人楚西电业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申请人李志辉、舒智明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二、申请人李志辉、舒智明收到上述费用后,应立即处理死者丧葬的相关事宜。三、申请人李志辉、舒智明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申请人楚西电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申请人楚西电业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申请人楚西电业认可对申请人李志辉、舒智明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五、申请人李志辉、舒智明如违反本协议,则申请人楚西电业有权要求申请人李志辉、舒智明返还全部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的总价的30%。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七、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申请人双方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神农架楚西电业(有限合伙)与申请人李志辉、舒智明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意外死亡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能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 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