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徐本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718号罪犯徐本红,男,生于1993年9月20日,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本红犯故意伤害、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六年六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本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但该犯系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表扬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本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本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魏福海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