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38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舒子龙、张域平与陈世彦、齐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子龙,张域平,陈世彦,齐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38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舒子龙,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申请执行人:张域平,男,1968年7月2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世彦,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齐国英,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舒子龙、张域平与被执行人陈世彦、齐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舒子龙、张域平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680号民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世彦、齐国英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并限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世彦、齐国英暂无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舒子龙、张域平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680号民事调解书中2016年2月4日支付27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开春应继续履行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6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乔海均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