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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郑敏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54号原告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苗圩,部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干部。原告郑敏杰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作出的工信公开〔2015〕3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敏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洪、裴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2月10日,被告作出本案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我部备案的保留字域名的预留备案日期、预留原因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原告郑敏杰诉称,原告以列表方式一次性提出申请,权力行使正当,保留字域名的预留备案日期、预留原因涉及国家秘密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并责令被告提供原告所申请的信息。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共885页121836个域名的预留备案日期、预留原因”,后附885页的域名列表,共包含121836个域名。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一栏中记载“根据(2015)一中行初字第1393号行政裁定书,关于预留域名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应该一个个申请,应该一次性申请,现特提出本申请”。同年12月10日,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郑敏杰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共885页121836个域名的预留备案日期、预留原因”,实质上是要求被告工信部对121836个域名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工信部备案过的域名进行逐一核对、搜集并汇总。故郑敏杰针对被诉告知书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敏杰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郑敏杰。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菲代理审判员    黄薇代理审判员    马晓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隋雨霞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