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恢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翦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翦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恢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司马莉,行长。被执行人翦小燕。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翦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以(2015)开执字第018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翦小燕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幸福里湖湾世景X栋XXX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行人翦小燕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翦小燕名下位于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幸福里湖湾世景X栋X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史科峰执行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