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与李军银、王军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李军银,王军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620号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马学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雷克龙,该行职工。被申请人李军银,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军芳,女,汉族,农民。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李军银、王军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军银、王军芳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0000元,对银行存款不足部分,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军银、王军芳名下的装载机一台,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军银、王军芳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0000元,对银行存款不足部分,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军银、王军芳名下的装载机一台。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忠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