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汪国强、徐卫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强,徐卫林,徐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汪国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徐卫林,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徐冬良,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汪国强与被执行人徐卫林、徐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2日,汪国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债务累累,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承担本案诉讼费900元,保全费460元,执行费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5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