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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叶伟俊与陈义、李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俊,陈义,李军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722号原告:叶伟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伟军,丽水市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义。被告:李军慧。原告叶伟俊与被告陈义、李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伟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任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