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国增与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行初96号原告杜国增。被告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白云山南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张兵,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增诉被告台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杜国增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国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国增负担。审 判 长 蔡 超审 判 员 屈雪香代理审判员 张方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之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