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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国增与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行初96号原告杜国增。被告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白云山南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张兵,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增诉被告台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杜国增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国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国增负担。审 判 长  蔡 超审 判 员  屈雪香代理审判员  张方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之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