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晶诉二道区好又鲜生鲜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道区好又鲜生鲜超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512号原告:王晶,女,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一间村大房子屯,系个体经营者。被告:二道区好又鲜生鲜超市,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迁安基督教堂一楼。经营者:钱伟,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柏湾小区2栋2门4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诉被告二道区好又鲜生鲜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对被告二道区好又鲜生鲜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晶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秀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