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史天贵与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天贵,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民终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天贵,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罗建文,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法定代表人史增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增旺,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平中阳乡政府干部,现住原平。。上诉人史天贵与被上诉人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天贵及委托代理人罗建文,被上诉��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史增祥及委托代理人贾增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83年8月,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户包治理小流域的十项政策规定》。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如中途因特殊原因(国家征用土地、集体进行必要的建设、人员死亡等),其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需要转让他人承包时,对原承包者在土地上的投资、产物要给予合理的补偿。”1984年史官龙(史天贵之父)承包了本村地名为驼腰沟的土地。同年,上木章民委员会根据上级政策,让承包户对此地进行植树造林小流域治理,治理期限为2年,使用年限为50年。上木章民委员会给植树造林小流域治理承包户填写了《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该证填写有地名,治理期限填写为2年,使用年限填写为50年,治理现状填写为植树,发证机关盖有原平市人民政府公章。该《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一直保存在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未给植树造林小流域治理承包户发放《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因历经数届村委,故现该证件保存不全。2011年底,经国家批准中电投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征用了原平市中阳乡三个村1600余亩土地建尾矿库,其中征用上木章土地600余亩,此地中包括该村地名为驼腰沟、赵家脑的部分土地。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费用如何分配,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会讨论于2012年5月10日通过了《上木章地补偿款分配发放草案》,草案第2条规定,“小流域、机动地、果园等地被征收征用后,地上的附着物归经营者本人所有。上述条款在外的其他问题,作为遗留问��由支部、村委、征地组、村民代表共同收集、调查、核实、研究后另行解决。”之后,史天贵等人通过信访向有关部门反映上木章未按政策分配土地补偿款的问题,中共中阳乡委员会中党发(2014)7号文件载明:原平市中阳乡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于2014年4月20日认为,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费用如何分配,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了《上木章征地补偿款分配发放草案》,草案规定,征收的小流域、机动地、果园等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部支付给附着物产权人。【村委会在庭审时陈述该草案已经实施。】信访人所反映的“种树地”实为历史形成的户包治理的小流域地,该地是小流域治理地,不属于确权的耕地。依照国家的政策,国家征用小流域地只对原��包者在土地上的投资、产物给予合理补偿。故信访人索要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诉求,现无政策依据,不能办理。之后,中阳乡人民政府按以上意见下发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一审原告史天贵于2015年8月起诉称,2011年初,中电投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因扩建征用原告在其本村的分配地。征地补偿费全部足额支付到上木章集体账户上。原告在驼腰沟的1.877亩、赵家脑3.457亩被征土地,被告至今一直不给发放土地补偿费165290元。原告的这些被征土地是在1982年第一轮承包分配时,由被告上木章委会按人分配给村民的原始耕地,是全村人人有份的一类型耕地。当时,为了增加农民收入,村集体提倡在地里栽种杏树、核桃树等水果树,大部分农户在地里栽种了水果树,同时继续耕种玉米、高梁谷子等粮食作物至今。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这类地也没有调整,一直由原承包户及后代耕种。到铝厂征地时,这些耕地家家都耕种了三十多年。这类地分配时地里并没有水果树,只是后来农户在地里栽种了水果树,农民称之为“种树地”。原告这些被征土地,村集体在征地时都进行了具体的丈量登记。2013年4月16日,村集体两委成员、征地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对前期的丈量登记情况进行了公开的整理汇总,并张榜公示。原告失去大量土地,村集体却不给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据此,原告不间断多次向中阳乡政府、原平信访局、忻州市信访局反映此事,并申诉维权。2014年4月20日,中阳乡政府对此作出答复意见,回复原告“索要土地补偿费没有政策依据,不能办理”。该答复意见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是纵容被告的侵权行为。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村委会支付原告史天贵征收土地补偿费16529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村委会辩称,原告诉称地名为驼腰沟的土地属于其父史官龙的小流域承包治理土地,赵家脑的土地不是承包土地,如果有也是开荒地。这次确权确地时,此区域均未确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户包治理小流域的政策十项规定》及《上木章征地补偿款发放方案》,国家征用小流域地只对原承包者在地上产物给予合理补偿,原告诉称的土地属小流域承包治理土地,所以不能发给征用土地补偿费。中阳乡委员会早已给予答复。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史天贵诉称的土地属于小流域治理地,并不是确权的耕地,故史天贵请求被告给付征收土地补偿费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审法院判决为:驳回原告史天贵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606元,由原告负担。判后,史天贵不服此判,其上诉理由主要内容为,上诉人和其父母的这些被征土地是在1982年第一轮承包分配时,由上木章委会按人分配给村民的原始耕地,是全村人人有份的一类型耕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这类地也没有调整,这些耕地家家都耕种了三十多年。乡政府对此作出答复意见,回复原告“索要土地补偿费没有政策依据,不能办理”。该答复意见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是纵容侵权行为。被征土地是原始耕地,不是小流域土地,上诉人不知道小流域承包治理土地证一说。一审法庭自始至终没有出示过《小流域承包治理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令支持一审原告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村委会答辩称,上诉人诉称其父母在驼腰沟的土地属于小流域承包治理土地,所称的种树地也就是村集体规划的小流域治理区域,小流域治理就是让植树,所以村民称为种树地。驼腰沟区域的土地这次在确权确地时没有确权,其关键是小流域荒地属原则上就是不确权确地的土地。请求驳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史天贵认为,被征土地在1982年第一轮承包分配时,就是由上木章委会按人分配给村民的原始耕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这类地也没有调整。但其未提供农村耕地家庭承包合同等相关确权确地到户的法律文件予以证明。依照《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且,《上木章征地补偿款分配发放草案》是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讨论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27条第3款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规定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原平市中阳乡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原告诉称的土地属于小流域治理地,并不是确权的耕地,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征收土地补偿费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是适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606元由上诉人史天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建新审判员 梁晓峰审判员 田青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