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4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卢国栋与山东省诸城市富邦运输有限公司、徐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栋,山东省诸城市富邦运输有限公司,徐磊,石桂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营业部,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王景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郑尚祥,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初359号原告卢国栋。委托代理人马风良,城关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省诸城市富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徐磊。被告石桂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营业部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王景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郑尚祥。被告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栋与被告徐磊等十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国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卢国栋承担。审判长 王 力审判员 孟海龙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文文 微信公众号“”